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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鄧金鳳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澤、吳建烘間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每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2,22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應以兩年之租金總額計算即為2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