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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李興福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屋主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本件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新竹縣○○鎮○○街○○○巷○○號3樓之最新建物謄本,以及該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