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8號原 告 葉君田
葉護能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君鳳間因註銷分管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