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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8號原 告 葉君田

葉護能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君鳳間註銷分管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註銷兩造間就坐落新竹縣○○市○○段○○○號土地號之分管協議及分管圖,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乃誤陳報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惟查本件為因不動產共有物之管理所生之爭議,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至為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為強制調解事件,原告既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註銷分管協議
裁判日期: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