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黃正維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忠孝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