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開展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余繡如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士元、信興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