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李士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怡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請求被告於群組發文道歉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