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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鄭文君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