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鄭文君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