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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葛良拜被 告 林學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