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被 告 楊泮池被 告 吳政忠被 告 廖慶榮被 告 馮展華被 告 鄭文隆被 告 詹婷怡被 告 薛富盛被 告 黃育徵被 告 戴謙被 告 鄭英耀被 告 蔡鴻坤被 告 賀陳弘被 告 廖榮鑫被 告 沈榮津被 告 翁朝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送達原告陳報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經逾期未領退回本院後,再經本院為公示送達,已於民國109年3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及退回招領公文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又原告雖具狀抗告前補費裁定,然探其內容係就裁定有所錯漏及聲請迴避、停止訴訟云云為之,並非就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有所抗告,是其抗告於法未合,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