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勁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新臺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新臺幣玖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