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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銘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陳玉美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喬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通知,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