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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原 告 何士棟送達代收人 吳政達被上訴人即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謝建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以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同時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