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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劉羣峯被 告 劉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42

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月4 日送達於原告住居所,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