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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賴貞儀

賴貞慧賴彥恒賴彥倫原 告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貞賢被 告 蘇慕容

蘇芳誼蘇正銘黃正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黃志宏黃文惠黃弘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三0三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應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慕容、蘇芳誼、蘇正銘、黃正雄、黃志宏、黃文惠、黃弘雄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金琳於民國(下同)59年 1月29日死亡,兩造為黃金琳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黃金琳死亡後,遺有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經兩造以外之其他共有人起訴分割共有物,經本院判決(105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由訴外人即共有人姜德明取得全部土地,並由姜德明補償金錢予黃金琳之繼承人確定,嗣姜德明將兩造應受補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992,495元依法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0

3 號受理在案。因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提領,原告只能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且如提存之款項有法定孽息,亦應依兩造得領取之金額計算,並由兩造各自領取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03號提存通知書、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繼分及比例分配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108年度存字第303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等上情,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 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黃金琳之繼承人,而系爭提存金為訴外人姜德明起訴請求分割黃金琳之繼承人等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之土地後所取得之補償金,又兩造依黃金琳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之身分所為公同共有等情,已如前述,且系爭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提存金,並以各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為分割方式,應屬適當有據。而系爭提存金為金錢,僅須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共有人即可據此檢附相關資料提領。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請求判決分割提存金3,992,495 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設有規定。查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令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本院審酌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依附表應繼分欄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是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繼承人 │ 應繼分之比例 │可分得提存金額│├────┼───────┼───────┤│ 蘇慕容 │ 1/20 │ 199,625元 │├────┼───────┼───────┤│ 蘇芳誼 │ 1/20 │ 199,625元 │├────┼───────┼───────┤│ 蘇正銘 │ 1/10 │ 399,250元 │├────┼───────┼───────┤│ 黃正雄 │ 1/5 │ 798,499元 │├────┼───────┼───────┤│ 黃志宏 │ 1/10 │ 399,250元 │├────┼───────┼───────┤│ 黃文惠 │ 1/10 │ 399,250元 │├────┼───────┼───────┤│ 黃弘雄 │ 1/5 │ 798,499元 │├────┼───────┼───────┤│ 賴貞儀 │ 6/125 │ 191,639元 │├────┼───────┼───────┤│ 賴貞慧 │ 6/125 │ 191,639元 │├────┼───────┼───────┤│ 賴貞賢 │ 6/125 │ 191,639元 │├────┼───────┼───────┤│ 賴彥恒 │ 6/125 │ 191,640元 │├────┼───────┼───────┤│ 賴彥倫 │ 1/125 │ 31,940元 │├────┼───────┼───────┤│ 合計 │ │3,992,495 元 │└────┴───────┴───────┘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