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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被 告 莊嘉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