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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陳俞安被 告 陳立國際汽車被 告 林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