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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王芳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臨時會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6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或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列蔡鑫為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相關組織報備證明、主任委員當選證明等資料,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確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一定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或獨立之財產之非法人團體,則其組織型態為何,是否確有當事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資格有無欠缺,尚屬有疑,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完整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附件:

一、原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公務用登記謄本)。

二、被告「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主任委員當選證書或登記資料。

三、被告「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蔡鑫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空白)、當選之會議紀錄或其他書面證明(需包含任期)。

四、109年7月4日住戶會議之會議紀錄。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