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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反訴 原告即被 告 戴錦鏞

李欣翰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莊盈楹、邱煥欽、邱煥深、葉來發、曾富雄、李文豪、陳麗華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按通行新竹市○○段○○○ ○○○○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3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按年給付申報地價10%計算之通行權償金,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而反訴被告主張其使用前揭土地作為道路,顯非一時性之使用,依上開規定,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應逾10年,故以10年計算通行權償金,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04 元(計算式:6,608 元×23平方公尺×10%×10年+6,480 元×14平方公尺×10%×10年=242,70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