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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葉奇展被 告 楊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被

告,作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及學雜費,原告一時經濟週轉困難,經被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並取得退票理由單,遂持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向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支票債務)。

㈡原告有心清償系爭支票債務,故於108 年7 月25日以竹北嘉

豐郵局第238 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函到3 日內提供銀行帳戶以供匯款,惟未獲置理,乃於108 年8 月5 日將系爭支付命令之本金、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合計53萬9,000 元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業經被告提領無訛。原告既已清償系爭支票債務完畢,被告即應返還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以供原告辦理註銷退票紀錄,此外,如被告主張有不能返還之情,亦應返還系爭支票債務業已消滅之公認證書,為此,爰依民法第3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則被告應交付系爭支票債務業已消滅之公認證書予原告收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已提領系爭提存金,且系爭支票債務業已依系爭支付命令全額清償。系爭支票自發票日起算,迄今已逾1 年,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不知原告為何要索還系爭支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訴之利益。被告並沒有要提出什麼交換條件,只是不同意返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民

法第3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此為票據法第74條第1 項所明定,該規定依票據法第144 條於支票亦有準用。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向本院聲請系爭支付命令,原告已向本院提存系爭提存金,經被告提領系爭提存金,系爭支票債務已清償完畢,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系爭支付命令、存證信函、本院提存所108 年度存字第388 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3-22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

47、49頁),堪信為真實,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將其持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返還原告,以利原告向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以回復票據信用。被告固辯稱系爭支票請求權已罹於1 年時效而消滅,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訴之利益云云,惟系爭支票縱罹於時效,仍非不得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之證物,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可取。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

,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民法第30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定。原告主張本件有不能返還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情,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且系爭支票債權人即被告亦未為此主張,是原告請求被告依民法第308 條第2 項交付系爭支票債務業已消滅之公認證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法院酌量情形命一造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新臺幣) │ │ │ │├─┼────┼───────┼────────┼───────┼─────┼──┤│1 │葉奇展 │花旗(台灣)商│52萬元 │107 年12月31日│0000000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