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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采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瑜琇被 告 劉品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