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蓋瑞(Gary Harte)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被 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美逢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被 告 林秉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秉澔因涉犯竊盜案件,現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受理在案,其所涉竊盜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