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原 告 黃炎山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壹、程序事項:一、關於「九甲埔段埔頂崁腳埔小段第9-3、13-1地號」記載,應更正為「九甲埔段埔頂崁腳小段第9-3、13-1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