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曾長森被 告 陳慧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3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1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清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