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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陳政奎訴訟代理人 李欣芫律師被 告 徐信華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