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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李兆鵬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被 告 邱瑞香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徐曉蓓即徐隆男之繼承人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於前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