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彭啟忠
彭叔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楊勝翔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 代 理人 林翊庭
葉文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租賃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