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香梅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被上訴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榮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6,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5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