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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被 告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