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 告 張雅萍被 告 謝佳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7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7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0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 份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