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馬傲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拾柒萬參仟陸佰點肆肆元、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474752.47元、新臺幣1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刪除連帶二字(見本院卷一第91頁),因本件被告僅有一人,原告前開刪除聲明中連帶之記載,核屬原告就聲明誤載予以事實上、法律上之更正,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主張:
㈠、緣訴外人TCT Circuit Supply INC(下簡稱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Distribution Agreement(即「經銷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給付約定之銅箔基板及黏合片(膠片)【以下稱系爭貨品】予TCS公司,TCS公司則依原告提供之報價及價目表給付貨款等款項予原告,於系爭契約第25條並約定:「25. Unless product quality and delivery issues are attributed to TUC,Carbide International.Co. Ltd. will take joint responsibility if TC
S fails to pay TUC according to Article 9.」(中譯:2
5.除非產品品質與交貨問題可歸責於台燿,如TCS未依經銷合約第9條約定給付,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責任。),被告並於該條文底下簽名,承諾其與TCS公司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給付,對原告負連帶責任,然截至109年2月4日止,TCS公司尚有美金474752.47元已屆期之貨款(下稱系爭貨款債權)未為給付。TCS公司曾於109年1月30日委託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表明其不爭執有積欠原告系爭貨款未付,惟稱系爭貨款應與其為原告代墊之空運關稅費用及材料報廢費用互為抵銷,拒絕給付系爭貨款云云,然依系爭契約第9條(中譯文)約定「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之內容,本件係屬民法第334條第1項所定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故TCS公司及被告即不得以抵銷為由拒絕給付系爭貨款,另依系爭契約第9條之約定,TCS公司亦應補償原告任何因TCS公司遲延支付貨款所發生的費用,包含本件訴訟原告支出之律師費用新台幣(下同)16萬元在內,是依系爭契約第25條之約定,被告就TCS公司應給付原告貨款美金474752.47元及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應負連帶責任,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之款項,惟原告亦不否認尚另積欠被告貨款債務新臺幣34,924元。
㈡、原告否認與TCS公司間有達成空運貨物之關稅由原告負擔之合意,TCS公司並無對原告享有系爭美金732,956.94元之空運關稅債權(下稱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就TCS公司已支出之空運貨物關稅美金732,956.94元,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本應由TCS公司負擔,另依系爭契約第24條之約定,系爭契約條文,包括第8條關於關稅應由TCS公司負擔之約定,已為原告與TCS公司間系爭貨物交易之完整協議,系爭契約條款之修改或放棄須經原告書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而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電子郵件,僅係原告員工與TCS公司員工間關於業務往來之討論內容,並未達成任何書面協議,自不構成系爭契約第8條,有關空運關稅原應由TCS公司負擔之完整協議之修改、變更或放棄,亦不影響系爭契約第8條原有約定之效力,且郵件中原告要求TCS公司提供關稅資料,並作關稅稅率應係4.2%之數據確認,僅係作為雙方未來交易從海運改為空運時,其交易價格調整與否之參考,與關稅由何方負擔無關,故TCS公司對原告並無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存在,自無從讓與予被告,被告亦無從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況系爭契約係有對價關係之雙務契約,惟此雙務契約之對待給付關係係存在於原告給付貨物與TCS公司給付貨款之間,至於系爭空運關稅之負擔與原告給付貨物或TCS公司給付貨款之間,並無對待給付之關係,被告自無從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㈢、被告刻意擷取附表編號4之部分內容而斷章取義,故意不引出原告當時人員林奕良該封郵件之前段內容,顯不可採,且經綜觀該封郵件全文後,可知僅是原告與TCS公司人員間關於未來可能交易內容之討論,始提及原告日後是否要負擔空運關稅,然因並未達成結論,故並未變更系爭契約有關關稅應由TCS公司負擔之約定。且因TCS公司不願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盡其在北美備料及庫存之義務,乃係冀圖節省、降低其相關之庫存、備料所生之倉儲管理、包裝、裁切等費用及貨物庫存之風險等營運成本,遂要求原告改以空運方式運貨,致原告須先裁切、包裝貨物後,依TCS公司之指定,直接送貨予TCS公司在北美之客戶類如TTM公司等PCB廠商,原告並因此須先墊付相當之貨物裁切、包裝、管理等費用,然TCS公司仍享有系爭契約附錄1所載,其向原告買受、經銷之較高價值之872SLK、872LK、T1、T2、T3貨品,其價金為TTM公司等TCS公司在北美客戶向TCS公司購買價金之82%,即減少價金18%之利潤,而此TCS公司享有18%之利潤,扣除空運運費為上開貨品價格之3%及空運關稅約為上開貨品價格之3%或4.2%,TCS公司仍可淨賺售價至少10%以上之利潤,且如以系爭空運貨物之貨款言,TCS公司應付給原告之貨款合計美金14,779,554.66元,然TTM公司及其他北美客戶支付予TCS公司之貨款金額則為美金17,899,022.5元,兩者價差為美金3,119,
467.84元,該金額扣除系爭空運關稅及被告所傳訊證人戴崇慧所粗估系爭空運運費美金200萬元,TCS公司仍獲有相 當餘額之利潤,是TCS公司於上開情形下,乃改為要求以空運運貨,且同意負擔空運運費及關稅,如此亦無對其有何不公平之處,絕無原告要求以空運載貨,以解決原告材料短缺、爭取備料時間之情。又依原告與TCS公司人員間,如附表編號15-17之郵件往來內容,可知TCS公司要求原告以空運運貨時,雙方約定之交易條件為FOB台灣,依該交易條件則空運運費及空運關稅均係由TCS公司負擔,此亦與空運關稅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應由TCS公司負擔之約定相符。故被告稱原告與TCS公司間,有達成系爭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之協議,且空運關稅由TCS公司負擔對其不公平云云,並非事實。
㈣、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25條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74752.47元、新臺幣1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依系爭契約第5條及第8條之約定,TCS公司與原告已明文約定系爭貨品之出貨,原則上以海運方式運送為主,海運運費由原告負擔、海運關稅則由TCS公司負擔。惟因系爭貨品其中之黏合片,屬於不耐熱之黏著劑,如運送時置放於無定溫倉功能之海運貨櫃中,將有品質受影響之風險,另原告時因材料短缺調取發生問題,以空運方式可縮短貨品運送期間,為原告爭取更多材料調度及準備之時間,暨原告因海運費用及關稅費用之拆分困難等因素,致原告自106年初起,要求TCS公司將大部分貨物改以空運方式運送,雙方並協議變更系爭契約第8條,改為約定海運運送之關稅及運費均由原告負擔,如以空運運送時,空運費用由TCS公司負擔,相關之空運關稅則由原告負擔,此從附表編號1至8原告與TCS公司人員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即可證明,且改為空運方式,TCS公司在北美仍有倉儲管理必要,仍須固定支出該部分之費用,並無原告所稱可節省貨物庫存、倉儲管理、裁切、包裝等費用,淨賺系爭契約所載之18%利潤,對TCS公司有利之情事,是原告憑此謂改為空運係TCS公司所要求,且TCS公司因有上開獲利,經扣除空運運費及關稅後仍有餘額,TCS公司因此同意負擔空運關稅云云,與事實不符。另貨物空運與海運之關稅稅率雖均相同,然採空運方式,其運費高出海運運費甚多,系爭契約既約定海運運費由原告負擔,海運關稅始由TCS公司負擔,另改為空運既為原告所要求,而TCS公司又要負擔原本不須負擔之空運運費,可見其與原告當時協商時,確已商議確定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以此為條件而由TCS公司負擔高額之空運運費,否則倘連空運關稅亦由TCS公司負擔,對TCS公司顯不公平。
㈡、系爭契約為雙方就海運運送事項之約定,空運相關事項本不在系爭契約規範範疇,而原告與TCS公司間,既已約定系爭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TCS公司代墊空運關稅後,基於該協議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原告即享有系爭空運關稅債權,且該債權並非系爭契約第18條所定之權利,TCS公司並已於109年7月29日合法讓與予被告,不受系爭契約第18條轉讓之限制,亦無契約第24條之適用,被告又已於109年7月30日依法向原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故被告已受讓而對原告取得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又原告迄今共積欠被告貨款債務新台幣34,924元未清償,經與原告本件請求之貨款金額新臺幣14,552,121元互為抵銷後,原告之貨款債權為新台幣14,517,197元。又被告所受讓之系爭空運關稅債權,係因系爭契約貨品運送而來,與交易貨款有實質上牽連關係,是縱使原告之系爭貨款請求權與被告之空運關稅債權非屬對價關係,依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之意旨,仍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準此,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64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該規定,於原告就其所積欠之空運關稅美金732,956.94元清償完畢前,拒絕給付抵銷後之貨款餘額,故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即屬無據。
㈢、再系爭契約並未明文約定TCS公司在未接獲任何訂單之情況下,有負擔庫存之義務,該契約附錄1內容所稱之庫存風險,應係指依據客戶所下訂單而購入相應數量之貨物庫存後,客戶再減少或取消所訂數量時,該庫存之風險應由TCS公司負擔而言,惟基於客戶服務,TCS公司在實際運作上,為求對TTM公司服務之周全,仍會依照TTM公司所提供較穩定之預測訂單來進行貨物庫存,惟此難謂TCS公司基於系爭契約約定有庫存備料之義務。又附表編號15、16之郵件,係因原告出貨之黏合膠遭TTM公司退貨,該批貨物係以空運方式運送,原告以出貨方式依TCS公司指示為由,要求TCS公司就貨物瑕疵遭TTM公司退貨部份,自行找運送公司主張責任,TCS公司於該等郵件,亦僅就原告於郵件中所述報廢貨物之責任問題,表示同意者而已,非就原告所稱之FOB表示同意,是上開郵件及附表編號17之郵件內容,均與認定系爭空運關稅是否應由TCS公司負擔一事無關。
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給付約定之銅箔基板及黏合片(膠片)即系爭貨品予TCS公司,TCS公司則依原告提供之報價及價目表給付貨款等款項予原告,於契約第9條(中譯文)約定「…TCS須補償台燿任何遲延支付貨款所發生的費用,含律師費用。…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第18條(中譯文)約定:「權利轉讓:TCS未取得台燿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轉派本合約規定之任何其權利或義務…」、第20條(中譯文)約定:「準據法與管轄:本合約受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由此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第24條(中譯文)約定:「完整協議。本合約構成雙方就其標的物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對該標的物的書面、口頭、理解、協議、談判、陳述和保證以及通訊。…。非經TUC(即原告)授權代表書面明確約定,對本合約任何條款的修改或放棄均無效。」、於系爭契約第25條(中譯文)約定:
「除非產品品質與交貨問題可歸責於台燿,如TCS未依經銷合約第9條約定給付,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責任。」,被告並於該條文底下簽名,承諾其與TCS公司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給付,對原告負連帶責任等情,有系爭契約英文版及中譯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7-46頁)。
㈡、TCS公司於先前截至109年2月4日止,尚積欠原告系爭貨款債務美金474752.47元,且原告雇請律師提起本件訴訟,已支付律師費用新台幣16萬元;而原告則積欠被告貨款債務新台幣34,924元,被告並主張以原告積欠其上開貨款債務,與原告請求之系爭貨款債務加以抵銷。
㈢、系爭交易以海運方式運送時,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其海運關稅係由TCS公司負擔,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原告與TCS公司間之貿易條件為FOB,另原告須負擔海運之運費。另系爭交易自106年間起,已有多次採用空運運送之情形,於採用空運時,原告須先行將部分貨品進行裁切及包裝後,再依TCS公司之指示,直接以空運方式運送到TCS公司位於北美之客戶如TTM公司等公司處,而空運運費係約定由TCS公司負擔,另TCS公司迄今就系爭交易,已支付空運關稅美金732,9
56.94元。
㈣、原告與TCS公司之人員,針對系爭之交易,自106年至108年間止,至少有多封如附表所示之郵件往來(其中附表編號4與編號20為同一封之郵件),就上開郵件之中譯文,除其中之第5封郵件中,其之英文「AIR cost」字眼之翻譯,原告翻譯成「空運成本」,被告翻成「空運關稅」有不同外,其餘郵件兩造之中譯文之內容大致相同(見附表所載,該等郵件在卷內之位置,亦如附表所示)。
㈤、TCS公司主張其對原告享有系爭空運關稅債權,TCS公司並已於109年7月29日,與被告簽訂被證1之債權讓與契約,將系爭空運關稅債權讓與予被告,被告並於109年7月30日,以被證2函文,向原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此有被證1之債權讓與契約、被證2被告函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87至342頁)。
四、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以審究者,在於:㈠、原告與TCS公司間就系爭貨物採空運運送部分,是否有達成合意其所生的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原告是否有積欠TCS公司系爭空運關稅債務,並由被告受讓取得對原告之系爭空運關稅債權?㈡、被告以原告未清償系爭空運關稅債務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付原告本件之請求金額,是否有理由?原告本件如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其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爰予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與TCS公司間就系爭貨物採空運運送部分,是否有達成合意其所生的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原告是否有積欠TCS公司系爭空運關稅債務,並由被告受讓取得對原告之系爭空運關稅債權?
1、觀以系爭契約(中譯本)第5條之約定內容,已提及:貨品所有權與船運條款、當貨品在台燿之裝船碼頭交給船公司時、交付條件為船上交貨條件;另依契約附錄2有關TCS公司之最低訂購量之表格,其中所記載之載運系爭貨物之貨櫃及棧板之大小及尺寸,暨所載運系爭貨物之規格及數量之內容,可知原告與TCS公司簽訂系爭契約時,原約定貨物係採海運方式運送,再參酌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內容,可知雙方就系爭貨物運送交付予TCS公司之方式,係約定以海運方式運送為主,且海運時運費由原告負擔,海運關稅則由TCS公司負擔。另因系爭契約有約定TCS公司就系爭貨物,向原告訂購之最低數量,此有系爭契約附錄2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6頁),且採海運方式其每次交貨之運量較大,所載送之貨品之尺寸亦較大,故會先直接運送到TCS公司在北美之倉庫存放,其後並進行相關之裁切及包裝後,TCS公司嗣後再依其在北美地區之客戶,包括TTM公司等如系爭契約附錄1表格所載集團1、2公司之訂購,由該等倉庫出貨交付予其客戶等情,為兩造所不否認,是以此種之交易模式,因TCS公司需於原告交付其貨品後,負責貨品之接收庫存、裁切、包裝、在北美地區貨品之裝運,而需支出相關之倉儲管理、裁切、包裝等費用,亦需承擔相當之庫存風險等營運之成本,故於系爭契約中,雙方乃約定就系爭貨物,其中單價較高之872SLK、872LK、T1、T2、T3貨品,原告給予TCS公司價格之優惠,即其價格僅為TTM公司等TCS公司在北美客戶,向TCS公司購買價金之82%,即等於給予TCS公司減價18%之利潤,此亦有系爭契約附錄1,其中「台燿給TCS的定價」、「營運成本」欄之約定內容(載明包括有庫存風險)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5頁),並據證人即就系爭契約之交易,與TCS公司人員接洽處理之原告業務經理陳玉雯(即附表所示郵件中原告之員工Karen),到庭具結後證稱:當初因約定用海運,TCS公司必須要在北美倉庫放置貨品以備TTM公司不時之需,當時為了TCS公司備置貨品出貨的倉管、出貨之人力成本等,有約定18%價金的扣抵,等於此18%作為TCS公司倉儲管理等的報酬;在海運之合約內,TCS公司必須要買大張的貨運到北美後,TCS公司自己做裁切,才會有18%折價;系爭契約附錄1所載之數量與庫存風險,係包含在營運成本之管理內,故就TCS公司之營運成本即原告付給TCS公司18%之管理費,亦包含TCS公司之庫存風險,故TCS公司之庫存風險,會包含在數量及庫存之這個欄位;因合約中記載的18%是TCS公司提出的,他們覺得如要TCS公司承擔此等備庫壓力,其公司須要有18%來另外負擔公司之營運成本及備存的壓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2-133頁、第137頁、第145頁)可佐,堪信為實在。
2、次查,就系爭貨款所涉之貨物,其中自106年間起,即有甚多部分係以空運方式運送,惟原告就本件所請求系爭貨款之計價,仍均係以系爭契約附錄1之「台燿給TCS的定價」欄所載標準計算,亦即占系爭貨物中相當多部分之872SLK、872LK、T1、T2、T3貨品,均已給予TCS公司18%之折價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附表編號5原告之員工,即證人陳玉雯於106年11月19日寄予TCS員工Kurt之電子郵件,表示:「2017年7月至10月出貨方面,包括T3,總共裁切成108,974張,其中只有9,020張是862HF產品。那代表TUC公司(即原告)必須負擔超過九成的裁切費用,且我們必須付18%的處理費給TCS。」之情可參(見附表編號5之郵件內容及中譯文)。是以空運方式運送系爭貨品,於原告與TCS公司間,自106年初開始,即發生TCS公司不須就貨品進行裁切、包裝等程序,反而改由原告為裁切、包裝等,原告須額外支付該等處理費用,然TCS公司是否得繼續享有前述18%價格優惠即利潤之爭議,故雙方乃就包括系爭貨品之價格、原告就裁切及包裝費用向TCS公司為請求,以及空運關稅之負擔等事宜,自106年間起至108年間,進行多次之協商及討論等節,亦有卷附之附表編號1、2、4、9、5、6、7、8(依時間先後順序),原告與TCS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往來討論內容可參,並據證人陳玉雯證稱在卷。
3、經查:
⑴、於附表編號1TCS公司人員所寄之該郵件,TCS公司人員雖有提
到「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編號4郵件原告之林奕良表示:「…TUC(即原告)將負擔進口關稅…」,編號6至8郵件,原告人員固要求TCS公司人員提供其已支出之系爭貨物空運關稅數額及資料,並原告人員核對、確認空運關稅之稅率後,要求TCS公司依原告確認後之空運關稅稅率,提供更正後之空運關稅金額資料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351、355、357、359頁)。惟查,細繹附表編號1郵件全文,其內容主要乃係TCS公司人員,針對系爭貨品以海運方式運送時,原告給予TCS公司之定價,即TTM等公司向TCS公司買受價格之82%或80%,其中作為折價計算基礎之TTM等公司向TCS公司買受之價格,不應包含關稅金額在內,加以表示其此等之意見,故該郵件之重點,乃係TCS公司與原告在討論原告就系爭貨物,以海運時對TCS公司之定價,此從原告人員於回應編號1之編號2郵件中,提到會審閱新定價及交付更新後之新價格表予TCS公司,及證人陳玉雯證稱:「106年2月1日與2月3日的郵件,這個是我們剛開始與TCS公司合作,是針對海運部分的報價,這個是討論海運報價表格裡面的計算。應該是討論18%裡面必須包含是哪一些,如同在合約內所寫明的營運成本裡面包含哪些部分,沒有包含關稅是對的,因為在海運的合約裡面,關稅的部分由TCS公司負責。」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35頁)可佐,自難憑TCS人員提到「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一詞,即可推認當時雙方已合意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
⑵、就附表編號4原告人員林奕良,於106年7月間寄給TCS公司人
員之該封郵件,觀其全文內容,林奕良先係提到雙方「必須釐清未來的交易規則」,緊接著表示:原告「將」負擔進口關稅,且原告「將」向TCS公司收取裁切的處理費,並稱這樣對TCS公司係合理的,因TCS公司可從T3之高單價中收取到18%之佣金;其後於106年8月22日原告人員即證人陳玉雯寄予TCS公司人員Kurt,及給予其上司林奕良之附表編號9郵件中,陳玉雯雖表示:原告將依該郵件內所載之報價,向TCS收取貨品之裁切費,且就其他討論中之議題,其將另以電子郵件列出等語;惟其後陳玉雯於106年11月19日寄予TCS公司員工Kurt之附表編號5郵件,陳玉雯提到原告已為TCS公司負擔超過九成之裁切費,且仍需負擔18%處理費予TCS公司,並表示原告就872SLK、872LK、T3貨品,欲向TCS公司收取之裁切、包裝費係合理的,且抱怨以目前空運之處理方式,對原告係不公平的之情。其後原告與TCS公司之人員,復於107年10月至108年7月間,進行如附表編號6-8三封電子郵件之往來,原告要求TCS公司提供其已支出空運關稅數額之相關整理資料,經TCS公司提供予原告,原告確認後認TCS公司所列關稅稅率有誤,乃要求TCS公司再提出更正稅率後之關稅支出金額資料予原告等情。是綜據上開附表編號4、9、5、6、7、8,原告及TCS公司人員,雙方間電子郵件往來之內容及前後之歷程以觀,可見在系爭契約原約定主要以海運方式,TCS公司因須負擔貨物庫存及倉儲管理、裁切及包裝等費用,因此享有原告給予其減價18%之優惠及利潤,其後因變更改為以空運方式運貨,就此部分之貨物,TCS公司免於負責貨物之庫存、倉儲管理、裁切及包裝等事項,相反地變成原告實際上須先承擔貨物之裁切、包裝事務,致須支出該部分之費用,則於此等情況,在TCS公司願負擔空運運費之情事下,就另外所衍生之空運關稅是否應由原告負擔、其數額為多少乙事,即與TCS公司要支付原告有關裁切、包裝貨物等費用及其數額之多少,兩者間自屬緊密相關,亦攸關原告及TCS公司就系爭契約之進行,所能獲取之契約利益數額,故雙方乃自106年間起,就此等議題進行相當長時間之討論及金額、數據之提供,以作為評估考量之參考。惟從上開之郵件內容,可知迄108年間雙方洽商後,就原告得向TCS公司請求之貨物裁切、包裝費用之數額,TCS公司與原告間仍有爭議,並未有結論。此核亦與證人陳玉雯在庭具結證稱:「有討論到空運的關稅與空運的運費,但是沒有討論到報價,因為所有的訊息還在討論當中,還沒有討論到報價;針對剛剛林奕良的電子郵件顯示,他提出這樣的看法,所以我的工作必須要跟TCS 公司蒐集所有的訊息,作為未來交易模式的參考,是否要變更或是要做什麼樣的修正,我必須要把這些訊息蒐集起來,給原告我的長官,可能可以作為未來訂價的參考;如果原告要負擔空運關稅,原告對TCS 公司的報價一定會提高,且如果要針對空運關稅要做討論及確定,一定要修正兩造的合約,不可能電子郵件討論就可以確定及達成協議;第4封被證7之郵件,提到原告公司將支付進口關稅此句話,這只是針對未來交易的討論;針對原告之前幫TCS公司裁切這部分之費用,目前只有討論,原告也還沒有開發票向TCS公司請求,因為尚只有在討論當中。」等情(見本院卷一第
133、136、137頁)相符。準此,原告主張上開郵件內容,僅係雙方人員於系爭貨物採空運方式運送時,衍生之空運關稅應由何方負擔及TCS公司應支付予原告之貨物裁切、包裝費用之數額多少等事項,加以討論之過程,並未達成協議及結論乙節,即非無據,自不得僅以原告人員林奕良在與TCS公司人員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由TCS公司支付原告相關之貨物裁切等處理費,原告則負擔空運關稅之尚待雙方討論、原告評估中之方案內容,以及過程中原告要求TCS公司提供有關空運關稅數額等資料,以供原告評估之舉動,即謂原告當時已同意負擔貨物空運之關稅。又附表編號5電子郵件中,其中之「AIR cost」(亦即空運之成本),經對照該郵件之前後文,可知原告人員即證人陳玉雯於寄發該封電子郵件予TCS公司人員時,就該部分之用字,並無錯誤之情形,被告主張當時雙方此部分係在談論原告應負擔之空運關稅之稅率,故係原告人員誤寫為上開文字,實際上應係在講空運關稅之稅率云云,亦有誤會,併此敘明。
⑶、至被告固舉證人,即曾協助TCS公司與原告進行協調之被告公
司協理戴崇慧之證述為憑,而證人戴崇慧固到庭證稱:「(問:雙方針對本件系爭的交易,你有參與什麼?有開過什麼會議?當時有誰在場?什麼時候開會?有沒有達成什麼會議結論?證明?)主要因為空運太多,所以我們才會由原告的林奕良提出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
這件事情在原告與TCS公司的IAN、KURT,有多次電話會議有提到關稅由原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是針對系爭貨品的空運關稅及裁切費。我有參與2次這個會議,第1次是2018年8月3日,在美國加州聖荷西的一個旅館,當時原告是由策略長辛先生及美國的ALAN、林奕良、陳玉雯,TCS有我及被告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IAN參與會議。當時會議上有提到由TCS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的關稅,當時大家也講好了回來之後,會針對這部分的數字做如何的沖抵,因為TCS公司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關稅,回來計算抵銷後的結果,我自己有做紀錄,但是沒有正式的會議記錄。第2次是在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台灣的辦公室,原告有陳總經理、策略長辛先生、林奕良與陳玉雯參加,TCS有我及被告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IAN參與會議,在會議當中我方TCS公司也有提到系爭貨品的空運關稅與裁切費互抵的這件事,當時我們有做一個簡報,有呈現雙方的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數字,當時原告的高層陳總經理有指示我們把費用互相算出來之後,看怎麼做沖抵,這個會議的會議記錄我有EMAIL給原告,會議記錄是我做的,但對方沒有回應。
上一次的上開會議,我沒有把我做的會議記錄寄給原告。」、「後來大概2019年因為合約關係要結束,所以美國那邊也有把空運關稅的數字做好,要跟陳玉雯對帳,但是後來就不了了之,就延伸到現在。」、「(原告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方稱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辦公室有開會,當時你有把會議紀錄寄給原告,你方稱原告並沒有做任何回應,後續有再就這個事情,再跟原告做任何確認?或是原告跟TCS公司有達成任何的書面協議?)沒有達成任何書面協議。但是有上開我所講有開會討論到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0-152頁),即證人戴崇慧證稱原告與TCS公司人員在多次電話會議中,有提到空運貨物之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並提及雙方有由承辦人員及高層,就上開議題開過二次碰面之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中,提到由TCS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關稅,並表示就該等費用互相作抵銷及會後計算抵銷之結果,第二次會議中TCS公司人員先提到系爭貨品之空運關稅與裁切費互抵,原告之陳總經理有指示被告及TCS公司人員,將要互抵之費用計算出來等情。惟查,依證人戴崇慧上開所述,再對照附表編號4、9、5、6、7、8雙方人員之郵件往來內容,可知雙方一開始係先由各自之承辦人員,就原告是否要負擔空運關稅及其數額,及TCS公司應支付予原告之空運貨物裁切等費用之數額等事項,先蒐集、滙整相關資料及數據並加以討論,其後再由雙方公司承辦人員會同其高層,進一步進行二次會議之討論,然於該等會議中,原告之高層人員,亦僅係就TCS公司及被告所提議由原告負擔空運關稅,TCS公司支付原告裁切費用,並兩項金額先互相抵銷之建議,請被告及TCS公司人員先就該兩項金額及抵銷後之數額,提出計算結果,以待原告之進一步評估,於當時會議結束時,雙方就上開議案並無結論,其後亦無再一步之討論及結果。否則,就系爭空運關稅之負擔及TCS公司所負支付原告裁切費數額之議題,雙方既歷經長時間之電子郵件往來、電話會議,以及上開二次之會議討論,已如前述,且所涉之金額亦屬不低,倘雙方當時已達成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之協議及結論,衡情TCS公司及被告,應無不要求將此等協議結果,作成會議結論並載明於會議紀錄之理。是證人戴崇慧上開所述情形,仍僅能認定係就空運關稅是否由原告負擔及TCS公司應支付原告之裁切費用數額為多少,原告與TCS公司等人員間雙方討論之過程及內容,難認雙方已達成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之協議及結論。是被告以證人戴崇慧之證述,欲證明原告已同意負擔系爭空運關稅之事實,尚難以採認。
4、又被告另表示:因原告就系爭貨物之材料短缺及部分貨物以海運方式運送會因高溫致貨物受損,故原告乃要求改為空運,以利原告之備料及調度,此一運送方式之改變,係對原告有利,因此在被告願負擔空運運費之情況下,原告亦因此即與TCS公司達成合意而同意負擔空運關稅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並陳稱如上。經查,採空運方式,TCS公司得免除 貨物在其北美倉庫庫存等風險、不需進行貨物之裁切及包裝,及免去採海運因需庫存貨物所衍生之倉儲管理費用之支出,已如前述,可見採空運方式,除TCS公司須負擔較高額之空運運費外,仍有相當多方面係屬對TCS公司有利,反之,以海運方式運送,原告本無需就貨物進行裁切及包裝,而不需先支付此部分之費用,即得每次以海運貨櫃較大之出貨量出貨予TCS公司,而履行完畢其交貨義務,然於空運時,原告須先裁切、包裝貨物後,再依TCS公司之指定,直接送貨予TCS公司在北美之客戶,原告因此需先付出貨物之裁切、包裝、管理等費用,然TCS公司依系爭契約附錄1所載,仍享有部分貨物定價減少18%之優惠。準此,採空運方式,絕非純係有利於原告一方。另參諸附表編號10至14之電子郵件內,原告固有提及將海運方式改為空運,然於編號3之郵件中,TCS公司亦主動提及其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貨物之情。可見系爭契約之運送方式,由雙方原所約定主要以海運方式,後來變更改為空運為之,其緣由係屬多端,尚非全然可單純歸因於原告或TCS公司之一方。是被告以改為空運方式純係有利於原告,且係原告一方所要求,故原告於協商時,因TCS公司已同意負擔高額之空運運費,原告遂同意負擔空運關稅乙節,亦難以憑採。
5、綜上所述,依被告所舉上開雙方電子郵件內容及證人戴崇慧之證述,尚難認原告已與TCS公司達成系爭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之協議,此外,被告未能進一步舉出其他證據,以證明雙方有達成該協議,則TCS公司即無從依協議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原告享有系爭空運關稅之債權,被告亦無法因受讓而對原告取得該債權,被告辯稱其因受讓而對原告享有系爭空運關稅債權云云,並不可採。
㈡、被告以原告未清償系爭空運關稅債務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付原告本件之請求金額,是否有理由?原告本件如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其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已有規定。本件因TCS公司積欠原告系爭貨款債務迄未清償,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支出律師費用16萬元,且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5條之約定,應就TCS公司積欠原告之系爭貨款債務及支出之律師費用16萬元,負連帶清償責任,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上開規定及系爭契約第9、25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其系爭貨款及支出之律師費16萬元,即屬有據。又因被告對原告並未享有系爭空運關稅債權,亦如前述,則被告以原告未清償其系爭空運關稅債務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原告本件之請求,並不可採。惟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已有規定。因原告亦積欠被告貨款債務新台幣34,924元,被告並以原告積欠其上開債務,對原告本件請求之貨款債權加以主張抵銷(見本院卷一第102-103、663頁)。且經核被告此部分之主張抵銷,應不受原告與TCS公司間系爭契約第9條所定「…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之不得抵銷之限制。是經被告加以抵銷後,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貨款債務部分,數額為美金473,600.44元【見本院卷二第39頁,計算式:美金474,752.47元-美金1,152.03元(即新台幣34,924元×0.0329=美金1,152.03元)=美金473,600.44元】。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契約第9、25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其貨款債務美金473,600.44元、已支出之律師費新台幣16萬元,及該等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7日(見本院卷一第8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390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貳、反訴部分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反訴被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25條之約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於本訴中訴請反訴原告給付貨款美金474752.47元及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而反訴原告則以TCS公司已於系爭交易,其中採空運運送貨物之部分,代反訴被告墊付雙方所約定應由反訴被告負擔之系爭空運關稅,且已將對反訴被告本於協議及不當得利所生之系爭空運關稅債權讓與予反訴原告,並由反訴原告於本訴中,以反訴被告未清償該空運關稅債務為由,對反訴被告之請求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是以反訴原告於本件中,依債權讓與及協議並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給付其系爭空運關稅部分,經核與反訴原告在本訴作為被告之防禦方法所主張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其間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相牽連關係,故被告於本訴進行中提起反訴,合於上開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美金732,956.94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675頁),嗣於訴訟中變更其利息起算日為自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算(見本院卷二第21頁),核屬反訴原告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程序上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反訴原告主張:依前開本訴中反訴原告所述,可知就系爭交易空運部分,於106年間,TCS公司與反訴被告已達成空運關稅由反訴被告負擔之協議,否則反訴被告於附表編號6-8郵件中,即無就空運關稅之稅率及計算方式、金額,與TCS公司加以討論之必要。另附表編號4反訴被告所寄予TCS公司之郵件內容,反訴被告人員雖提到係就未來交易規則時即採取空運時,其公司將負擔進口關稅,並向TCS公司收取裁切費用,然本件系爭貨物既已採取空運方式出貨予TTM公司,且反訴被告已向TCS公司請求裁切費用,此有附表編號9之郵件可參,可見就本件採取空運,其關稅支出應由反訴被告負擔之協議,其條件已成就。惟106年起反訴被告均未曾支付相關空運關稅,均係由TCS公司先代為墊付,迄今已墊付空運關稅美金732,956.94元,反訴被告自應本於雙方協議,給付該金額予TCS公司,且上開代墊款項,屬反訴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TCS公司受有損害之不當得利,TCS公司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反訴被告請求返還。因TCS公司已將上開對反訴被告之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合法讓與予反訴原告,反訴原告並已對反訴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自已合法受讓而對反訴被告取得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反訴原告爰依民法債權讓與及系爭協議、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選擇合併之關係,為本件之請求,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美金732956.94元,及自反訴原告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且其餘之陳述均援用本訴中所述者。
二、反訴被告之答辯:系爭契約第18條,已約定TCS公司就其權利之轉讓,未得反訴被告之書面同意,不生效力,本件姑不論TCS公司就空運貨物部分,並未對反訴被告取得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已如本訴所述,且TCS公司就其所稱該債權之讓與即反訴原證2之債權讓與協議,既未得反訴被告之同意,反訴原告亦非善意第三人,則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該讓與對反訴被告不生效力。另附表編號10、12、13之郵件內容,僅係反訴被告當時因銅的供應吃緊等原因無法提供,才需要討論是否暫以空運取代海運,但實際上TCS公司後來沒有下單,自無反訴被告要求TCS公司改以空運運送的問題;另附表編號11之郵件內容,亦僅係因特殊狀況導致不能以海運運送,故本件並無反訴原告所稱:反訴被告因材料不足而要求改以空運運送之情形,反而係反訴原告因不願意為庫存及為減省倉儲管理等費用,暨因採海運方式一次運貨量較大,反訴原告一次需支付較高之貨款,故反訴原告乃要求改為以空運方式載貨等語。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且其餘之陳述均援用本訴中所述者。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上開本訴所列者。
四、本院之判斷:
㈠、依本訴之上開認定,反訴被告並未與TCS公司達成協議,由反訴被告負擔系爭空運關稅,故TCS公司無從主張依協議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反訴被告享有系爭空運關稅債權,則反訴原告亦無從因受讓而取得對反訴被告該債權。從而,反訴原告依債權讓與及協議、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給付其系爭空運關稅美金732956.94元,及自反訴原告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又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附表:電子郵件編號 時間及收發人員 郵件內容 原告之中譯文 被告之中譯文 頁數 1 106年2月1日 下午10時23分 TCS公司員工Kurt寄給原告員工 Karen You cannot use the TTM cost which includes duty to calculate the TCS cost which doesn’t include duty. It doesn’t make any sense to do it that way, nor was it ever discussed in any of our meetings. We said all along we need 20% (TUC agree to 18%)to cover“Operational Cost” —receiving, storage, fabrication, laser marking, tooling packing,domestic shipping administrative costs, scrap(Caused by TCS), receivable carrying cost and associated risk, and inventory risk.It was never discussed that duty would need to be absorbed in those cost as well. Again,if you use TTM cost with duty to calculate our cost, you must first remove theduty before multiplying by 82% to get our cost without duty. 您不能以包含關稅的TTM公司的定價來計算售予TCS公司產品(不含關稅)的定價。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過去任何會議也未曾討論過。一直以來,我們要求20%(TUC公司同意18%)來支付「營運成本」,亦即包括收受、存儲、製造、雷射標記、模具、包裝、國內運輸、管理費用、報廢(由TCS公司所造成)、應收帳款和相關風險及庫存風險。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 再次說明,如果您使用含有關稅的TTM公司價格來計算給我們的定價,則必須先扣除關稅再乘以0.82,才能獲得給不含稅的售予我方的定價。 您不能以包含關稅的TTM公司(即TTMTechnologies,Inc.)的定價,來計算售予TCS公司產品(不含關稅)之定價。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過去任何會議也未曾討論過。一直以來,我們要求20%(TUC公司同意18%)來支付「運營成本」亦即包括存儲、製造、鐳射打標、工具包裝、國內運輸管理費用、廢料(由TCS公司引起)、應收帳款、相關風險和庫存風險。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需由TCS公司承擔。同樣,如果您使用附有關稅的TTM公司價格來計算給我們的定價,則必須先扣除關稅,然後再乘以82%,才能獲得不含稅的售予我方的定價。 被證3、反訴原證4(卷一343、643頁) 2 106年2月3日 上午8時17分 原告員工 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 Kurt Next week we will review new price with TTM. I will update you the new price list accordingly. 下週我們將會與TTM公司審閱新定價,我會將相應的新價格致表更新給你。 我們將於下週與TTM公司審閱新定價,我會將相應更新之新價格表給你。 被證5、反訴原證6(卷一347、647頁) 3 106年7月12日上午7時28分 TCS公司員工Kurt寄給原告員工 Karen Hi Karen – after I wrote the e-mail below ,we received firm PO' s from TTM CF. You probably have seen the order from Randy already. The order is forall of their October panels and they need it all on July 25th (not throughout the month of August as we had planned).So, as we knew might happen, we need to bring in material by air for the entire order. Hi Karen,在我寫完下方電子郵件後,我們收到來自TTMCF公司的確定訂單。您可能已經看過Randy給的訂單。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十月裁切後的銅箔基板的需求,而且他們需要全部的訂單量在7月25日到貨(而不是如我們計畫的,需求在八月) 。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有物料。 嗨,Karen,在我寫完此電子郵件後,我們收到來自TTM公司財務總監的確定訂單。您可能已經看過Randy的訂單。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10月面版的訂單,而且他們在7月25日即需要全部訂單量(而不是如我們計劃的,需求在8月份)。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有物料。 被證6、反訴原證7(卷一349、649頁) 4 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 原告員工林奕良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lso, as we discussed, we need to clarify the rule for future business if you want TUC to cut panels(both CCL&PP) then ship to TTM directly.TUC will cover the import tax, and TUC will charge the process cost with the same amount per sqft you charge TUC for 862HF CCL/PP.This isreasonable enough for you as you still get to charge 18% commission out of thehigh T3 unit price. 此外,如我們討論,如果您要TUC公司裁切(包括銅箔基板和膠片)成小張後直接運送到TTM公司,我們必須釐清未來的交易規則。TUC公司將負擔進口關稅,且TUC公司將按您向TUC公司針對(規格)862HF銅箔基板和膠片每平方英尺收取的相同費率來向您收取處理費。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以從T3的高單價中收取到18%的佣金。 另外,正如我們所討論的,我們需釐清將來的業務規則,如果您想讓TUC切割面板(包括CCL&PP)然後直接運送到TTM,TUC公司將支付進口關稅。TUC公司將按與您對TUC公司就(規格)862HF CCL/PP每平方英尺收取之單價的相同價格來收取(費用)。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從T3單價中收取18%的佣金。 被證7、反訴原證8(卷一351、651頁) 與編號20為同一封郵件 5 106年11月19日上午8時4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July~Oct 17' shipment, (included T3) total cutting panels 000000 panels & only 9020panels for 862HF. That means TUC has to handle over 90% cutting cost and we have to pay 18% handling fee to TCS. I am sure we both know how many % AIR cost on those 872LK, 872SLK & T3.Our cutting & packaging charge is very reasonable on 872LK, SLK & T3. Compare to TUC's suffer… I don't want to be rude but from those number, it looks very unfair to TUC. 2017年7月到10月出貨方面,(包括T3)總共裁切成108,974張,其中只有9,020張是862HF產品。 那代表TUC公司必須負擔超過九成的裁切費用,且我們必須付18%的處理費給TCS。 我很確定我們雙方都知道空運成本在872LK、872SLK和T3產品的佔比。 我們就872LK、872SLK和T3產品的裁切、包裝收費是非常合理的。 與TUC的遭遇相比…,我不想顯得無禮,但是從這些數字來 看,對TUC公司是不公平的。 2017年7月到10月出貨方面,(包括T3)總共裁切成108,974張,其中只有9,020張是862HF產品。那代表TUC公司必須負擔超過九成的裁切費用,且我們必須付18%的處理費給TCS。 我相信我們都知道有關872LK、872SLK和T3的空運關稅稅率是多少。我們就872LK、SLK和T3產品的切割和包裝的收取費用都非常合理。與TUC公司的遭遇相比…我不想表現得很無禮,但從這些數字來看,這對TUC公司是不公平的。 被證8、反訴原證9( 卷○000-000、653-654頁) 6 107年10月9日 上午6時0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Please help to provide the summarized of the duties since 01/2017-09/2018.Since the previous information only to 04/2018. 請協助提供從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關稅摘要整理,因為先前的資訊只有到2018年4月。 由於先前提供的資訊僅至2018年4月,故請協助提供自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關稅摘要說明。 被證9、反訴原證10 卷一355、655頁 7 108年5月31日上午3時21分 TCS公司員工Ian寄給原告員工Karen It was good to see you this morning. As discussed, please see the updated duties calculation attached. The “Subtotal By Shipment” tab is the tab that should contain all the information your IT team needs. The report contains data from March 2017–April 2019, and will be updated with subsequent shipments as necessary. The summary of the data is as follows: UPS$676,381 FedEx $6,597.43 Total $682,978.61 While this is reviewed on TUC’s side, can’t we change the shipping method for future shipments so that this duties number doesn’t increase on a monthly basis? This will help us stop the issue while we dig into the existing d ata. 很高興今天早上見到您。如我們討論,請參閱附件中更新後的關稅計算。「按運送分類小計」的工作表應該包含你們資訊部門所需要的完整訊息。 該報告包含從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的數據,並將隨之後的出貨進行必要的更新。數據摘要如下: UPS $676,381 聯邦快遞$6,597.43 合計$682,978.61 儘管這些數據已由TUC公司審閱,我們可否更改未來出貨的裝運方式,以便使這些關稅數字不會每月增加?這將有助於我們停止查詢現有數據時所生的爭議。 很高興今天早上見到你。如我們討論的,請參閱附件中更新計算的關稅金額。「按裝運分類小計」項目應該是您的資訊部門團隊所需的完整訊息。該報告包含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的數據,並將隨之後的發貨狀況進行更新。數據摘要如下:UPS$676,381、聯邦快遞$6,597.43,合計$682,978.61。儘管此些數據已為TUC公司進行審核,我們是否能更改以後的裝運方式,使關稅金額不會每月增加?這將有助於我們停止查詢現有數據時的爭議問題。 被證10、反訴原證11(卷一357、657頁) 8 108年7月1日 下午7時3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Ian After check with our team, below is our finding– 1) PP tax is 4.2% not 4.6% or 4.8%,please modify your data. 與我們團隊核對後,我們發現: 1) PP膠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資料。 與我們的團隊核對之後,我們發現– 1)PP膠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數據。 被證11、反訴原證12、13(卷一359、659頁) 9 106年8月22日上午10時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及Karen之上司林奕良 Hi Kurt, Regarding TUC helps TCS cutting panels on CCL & PP, per below,TUC will charge TCS - CCL cutting & packaging fee $0.22 / per sqft PP cutting & packaging fee $0.06 / per sqft We will have July 2017 cutting panel cost invoices to you later this week. In the future, TUC will issue monthly shipping list ( ship directly from TUC to PCB ) as well as cutting fee invoices for your reference in the beginning of every month. PS: about the other open topic, I will list by separate email. Hi Kurt, 有關TUC公司幫TCS公司將銅箔基板及膠片裁切成小張, TUC公司將依據以下報價向TCS公司請款: 銅箔基板裁切及包裝費:$0.22/每平方英尺 膠片裁切及包裝費:$0.06/每平方英尺 我們將於本週提供2017年7月裁切費用的發票給您。 未來,TUC公司將會於每月月初提供月出貨明細(直接從TUC公司出貨至PCB廠)和裁切費發票給您參考。 註:關於其他討論中的議題,我將另以電子郵件列出。 關於TUC協助TCS切割面板用於CCL和PP之事項,TUC將依如下向TCS收取費用- 基板切割和包裝費$0.22/每平方英尺 PP切割和包裝費$0.06/每平方英尺 我們將於本週向您提供2017年7月的切割基板發票。 將來,TUC將發布每月發貨清單(直接從TUC發貨到PCB)及切割費發票供您於每個月初參考。 註:關於其他主題,我將另以電子郵件列出 反訴原證14(卷二第63頁) 10 106年3月3日上午8時57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First,I have to say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Recently,material status is tight, that’s why we need to internal review againand again, make sure our commitment is workable…. So far we don’t have many at stock to cover all but needs to prepare month by month.In that case, we need to discuss AIR shipment instead of SEA. That will be more efficient. 首先要感謝您的耐心等候。近日原物料狀況吃緊,這就是為 什麼我們必須反覆進行內部檢視,以確保我們的承諾可實現。 目前為止,我們沒有很多的庫存可以滿足所有需求,但需要 逐月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那將會更有效 率。 感謝您的耐心等候。近日材料狀況緊縮,所以我們必須於內部一次又一次做審核,以確保執行可能性。…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足夠的庫存來滿足所有需求,需要逐月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這樣會更有效率。 反訴原證15(卷二第57) 11 107年8月2日上午5時21分 原告員工Sunny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As for the PO#110853, we will ship the TU-862 and TU-872 items on Agu.16, and T3 in mid of Oct respectively. Besides, T3 PP need to change ship via air, as forwarder (ocean) unacceptable to put any thermograph with battery in the container. 有關訂單編號110853,我們將於8月16日出貨TU-862和TU-872品項,另於十月中旬出貨T3產品。 此外,T3膠片需要從海運改成空運,因為海運運送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温度計放入貨櫃中。 至於訂單#110853,我們將於8月16 日運送TU-862和TU-872而於10月中旬運送T3。此外,T3 PP還需要透過空運運送,因為海洋貨運代理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熱像儀放入貨櫃裝箱。 反訴原證16(卷二第67頁) 12 106年2月26日上午4時51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We would like to make sure if air ship 1st or 2nd lot can meet their request or not?! Currently copper status is tight and we want to make sure all those demand is firm(from TTM). 我們想確認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 目前銅的供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能確認所有這些需求(來自TTM公司)是確定的。 我們想確定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當前銅的供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確保所有這些需求都穩定(來自TTM)。 被證17(卷二第107頁) 13 106年3月28日上午1時3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Copper status still tight, we probably don’t have so many to “ship via SEA=4wks lead time transit=8000 sheets” Please allow me to check internally about the new update raw material status. I should can have clear picture soon. 銅的供應狀況仍然吃緊,我們可能無法在四週的交期内透過海運交付8000張。 請讓我內部確認最新的原物料狀態,很快會有清楚的答案。 銅的狀態仍然短缺,我們可能無法有四週的海運交貨時間。請允許我在內部檢查後再更新原材料狀態,很快就能有清楚的藍圖。 被證18(卷二第109頁) 14 107年7月10日上午5時07分 原告員工Moika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As about PO#110479, please send revised PO# for us with shipment method from SEA to AIR, thank you. 有關編號110479之訂單,請將運送方式從海運修改為空運後將修改後的訂單寄給我們。謝謝。 關於訂單編號110479,請將海運改為空運,謝謝。 被證19(卷二第111頁) 15 106年8月20日上午9時33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ll direct shipment from TUC to PCB is under FOB TWN term (shipping method instructed by TCS); for those scrap caused by temperature, please contact with UPS directly. TUC has no liability on that scrap. 所有從TUC公司直接出貨到PCB廠的貿易條件都是FOB(FreeonBoard)台灣(出貨方式依TCS公司指示);針對那些因為溫度造成的報廢品,請直接聯繫UPS貨運公司。 TUC公司對那些報廢品沒有責任。 反訴被證1(卷二第221) 16 106年8月21日下午9時26分 TCS之員工Kurt寄予原告員工Karen For the most part we are in agreement with you. 針對大部分內容,我們都同意你的意見。 反訴被證1(卷二第221頁) 17 107年5月11日上午11時29分 原告員工Karen寄予TCS員工Teresa Especially, it's FOB TWN term, TUC liability is from warehouse to TaoYuan airport. 尤其本件貿易條件是FOB(Free on Board)台灣.TUC公司的責 任是從倉庫到桃圜機場。 反訴被證2(卷二第223頁) 18 106年5月25日下午11時2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等 Since 01/Mar 0000 till now, we receive 210 direct PO# from TCS (ship to PCB not TCS Plymouth). That makes no sense for TUC. The handling 18% is included cutting / packaging but now all charge TUC. Our finance team has BIG concern on that. Please correct it right away. 從2017年(民國106年)三月一日到現在,我們收到了210張TCS的訂單(直接出貨到PCB廠而不是TCS在Plymouth的倉庫)。 這對TUC來說是不合理的。 18%的處理費包含了裁切和包裝,但現在都甶TUC支出。 我們的財務單位對此有很大的疑慮。 請立刻改善。 反訴被證5(卷二第229頁) 19 107年3月20日上午11時0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等 Production lead time is 10 ~ 14 days but no enough fiber at stock is a concern. That’s why we keep asking we need your “plan“. As a distributor, I believe TCS can do more than forward PO# and asking factory to pull in. Based on PCB forecast then come out a shipping plan is what we need from you. 生產的前置時間是10至14天,但問題是我們庫存沒有足夠的布。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持續要求你們提出「計畫」。 TCS身為一個經銷商,我認為TCS能做的不僅只是轉寄訂單以及要求工廠趕貨交貨。根據PCB廠的預測訂單然後擬定一個出貨計畫是我們需要你們做的。 反訴被證6(卷二第231頁) 20 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 原告員工林奕良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s we discussed during the meeting when you visit TUC in the end of June, this T3 mass production project demand is still strong and will last long enough for you to prepare enough inventory in advance. If you only order T3 materials when you have solid FCST numbers you will always need to play catch up with the orders and you will always have to fly T3 materials in. 如我們在六月底您拜訪TUC時的會議中討論到,T3量產計畫需求仍然強勁,而且將持續很長時間,需要您提前準備足夠的庫存。如果您都只在有確認的預測訂單數量的前提下才下單T3產品,那麼為了趕上訂單.您就總是必須空運T3產品。 被證7(卷一第351頁) 與編號4為同一封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