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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陸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兆元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東代 理 人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美金113,400元(換算新台幣為3,422,009元)、人民幣459,343元(換算新台幣為1,979,181.06元),計新台幣5,401,19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