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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監宣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趙南愛(下稱聲請人)關 係 人即實際具狀人 林哲倫律師(法扶律師)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依本院庭務會議決議:如係能力欠缺之聲請人,以自己名義聲請監護宣告,由法扶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時,應請法扶律師聲請時出具聲請特別代理人暨監護宣告狀,以法扶律師及當事人名義作為聲請人,同時分兩案號(家聲、監宣或輔宣),並由法扶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並墊付裁判費1,000元等語,請依該決議為之。又本件應提出聲請人、其父母親、所有兄弟姊妹、配偶及子女之全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查無者亦請說明之,已歿者亦請提出除戶謄本)、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監護人部分可暫不提出)、親屬系統表(司法院及各地院網站均有範例可下載)到院憑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