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彭宜齡(即彭琇鎂)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孫祥崴即孫國樑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然未陳報檢附聲請破產宣告依法應檢具如附表所示資料,茲命其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附件:
一、相對人孫祥崴即孫國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目前對相對人有無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無,請陳述聲請人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
三、聲請人最近一次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結果為何?並應一併陳報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
四、請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及所得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或存單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六、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尚未清償金額、借款日期、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
(七)相對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應載明執行事件案號。
七、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執行情形如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相對人同居共財之親屬、受相對人扶養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之人之姓名,並提出各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九、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說明權責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