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調字第3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冉令忠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坐落在新竹市○○段000○號建物、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於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冉令忠、冉楊秀琴分別共有等語。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物權行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