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被
告 林秀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