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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簡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27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被 告 吳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商銀)申請MUCH現金卡使用,約定於指定帳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利率固定以年息18.25%計算,若未依約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延滯期間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截至95年2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116,649元(其中本金為100,000元)未清償。上開債權嗣經大眾商銀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公司),普羅公司復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原告屢向被告通知還款,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6,649元,及其中100,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等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惟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之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大眾商銀訂立之現金卡契約約定,被告若未依約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依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被告最後繳款日係94年4月14日,自94年5月14日起即未再繳款,並自94年8月15日起即喪期限利益。據此,被告既自94年8月15日起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數清償,故原告就本件借款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即應自斯時起算。然原告遲至110年6月30日始起訴請求被告清償,有原告起訴狀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其對被告之請求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則被告惟時效之抗辯,而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三)第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26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5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條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否完成之問題。又欠債還債,天經地義。債權人固應予保護,然因債權人之事由,使權利處於睡眠狀態,則為期交易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而有時效制度之設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此為時效制度之使然(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本金債權罹於時效後,債權人亦不得就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為請求。查本件原告就系爭借款本金之主債權,對被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亦為時效之抗辯,而拒絕給付,依前開說明,屬從權利之利息債權,亦因主債權時效完成而隨同消滅,故被告拒絕給付借款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就系爭信用貸款之本金債權、利息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核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6,649元,及其中100,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