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2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陳國勝法定代理人 陳國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國勝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陳國樹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