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16號原 告 鄭月雲被 告 張莉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裁判案由:給付會款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