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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簡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16號原 告 鄭月雲被 告 張莉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