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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簡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525號原 告 曹恒智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葉承鑫律師被 告 鄭銘賢即大福小幸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李曉薔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鄭銘賢即大福小幸動物醫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九日間寵物貓喵喵所為之醫療處置,是否符合獸醫臨床醫療常規之鑑定事項,選任由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

理 由

一、按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民事訴訟法第3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被告聲請就主文所列鑑定事項送請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鑑定。然國立中興大學回函表示無設置鑑定專業人員,無法配合所請事項,此有國立中興大學110年11月3日興獸字第1100053794函附卷可稽,嗣被告又聲請送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鑑定,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該會可承接法院委託之醫療糾紛鑑定。

三、原告表明不願由該會進行鑑定,陳述意見略以: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以全國各地獸醫師公會、獸醫團體為會員,並係基於促進獸醫業務之發展、維護會員權益及提昇獸醫界之社會地位等目的而成立,且其經費則主要來自於會員所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自有相當可能為維護獸醫師之權益、避免獸醫業務之推廣受影響而偏向獸醫師,自難期待期能就本案為公平之鑑定等語,是原告並未具體陳明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之原因事實;原告上開陳述為其主觀臆測,不得謂鑑定人有偏頗之虞,本院綜合上情,認為應將如主文所示鑑定事項送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鑑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