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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簡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525號原 告 曹恒智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葉承鑫律師被 告 鄭銘賢即大福小幸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複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所飼養之貓咪喵喵(下稱喵喵)於民國109年7月9日及8月4日為治療腎衰竭而在被告醫院治療時,發現喵喵已患有胰臟炎,於同年10月2日至12日住院治療。被告於109年12月1日為喵喵進行血液檢查,發現有胰臟炎復發、貧血、血液離子失序、高血糖等情形,判斷喵喵之貧血係因胰臟炎所引起之瀰漫性血管内血液凝固症(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以下簡稱DIC),故讓喵喵住院及接受胰臟炎、輸血之治療。被告於同年12月2日再替喵喵進行血液檢查,仍有貧血、血液離子失序症狀,原告懷疑可能有其他因素導致喵喵貧血,請被告為喵喵進行腹腔超音波檢查,被告遲至12月3日凌晨才為喵喵進行超音波檢查,且因被告懷疑喵喵有紅血球回收之問題,故僅有針對脾臟進行檢查。於12月3日及4日,喵喵之血液檢查結果仍顯示有貧血、血液離子失序、胰臟炎等情形,惟被告亦僅有就胰臟炎給藥,遲至12月5日被告始就DIC部分給藥,並因替喵喵進行捐血配對時皆失敗,而再次為喵喵施打造血針。

(二)原告於109年12月7日帶喵喵至訴外人小花動物醫院就診,經進行全腹部超音波檢查後,發現喵喵的膀胱有漂浮物,應已罹患膀胱炎,故將其尿液送驗進行細菌培養。訴外人小花動物醫院建議原告先帶喵喵回被告醫院繼續追蹤貧血之狀況,並因喵喵體重不斷下降且有厭食之情形,而建議須為其進行灌食。原告於同年12月7日8時帶喵喵回被告醫院後,請求被告為喵喵灌食,當時值班之醫師雖有允諾,惟卻一直未替喵喵裝設鼻胃管,經原告於同年12月8日早診再次要求後,被告仍遲至當日傍晚才為喵喵裝設鼻胃管。又被告雖在原告於前日告知喵喵之膀胱有細菌感染後,有將喵喵之血液送驗進行細菌培養,惟仍只有繼續就胰臟炎給藥並施打造血針,而未有其他更積極之醫療行為。於同年12月9日,喵喵之病況惡化,於晚間7時25分休克死亡。

(三)被告為喵喵進行醫療行為之過程中,有下列疏失及違反醫療常規:

⒈喵喵自109年12月1日就醫時起,血液檢查之結果便顯示其

白血球、嗜中性球、淋巴球、單核球數值過高,而有白細胞數值上升之症狀,可能之原因包括感染、組織壞死、腫瘤或免疫介導性疾病,被告應再進行包含X光、超音波等影像學檢查以及細菌培養等檢測,方能正確釐清白細胞數值上升之原因。被告遲未對喵喵進行更進一步之各項檢查。

⒉在喵喵出現貧血症狀時,除了血液學檢查、網狀紅血球 細

胞計數、生化檢查外,尚應進行貓反轉錄病毒篩查、骨髓檢查、庫氏試驗、X光檢查以及凝血功能檢查,來找出潛在疾病。惟被告竟在發現喵喵有嚴重貧血後,認定其為胰臟炎復發,未再進行包含胸腔X光檢查在内之檢測,而錯失治療喵喵肺炎之機會。

⒊對於如喵喵一般之重症病患,依獸醫學之醫療常規,應 頻

繁對其體溫、黏膜顏色、微血管充血時間、脈搏、心 率、呼吸速率、血壓、血氧、體重等生理數值進行監控,然被告不但似未每日實際測量喵喵之體溫外,亦未對喵喵之心率、血 壓、脈搏等生理數值進行監控,已違反獸醫學之醫療常規。⒋依獸醫之醫療常規,當被告稱在109年12月1日懷疑喵喵可

能出現DIC症狀時,即應對喵喵之體溫、心率、呼吸頻率、白細胞、桿狀核粒細胞進行監測,每日定期追蹤凝血酶原時間、部分凝血酶原時間,進行D-D雙合試驗、血小板計數,以評估DIC症狀的進展以及處於何種時期,並採取不同之醫療方式。然被告不但皆無對喵喵之上開生理數值定期進行密切監測,亦未評估喵喵DIC症狀的發展,並採取相對應之措施,與獸醫師醫療常規不符。

(四)原告於109年12月11日將喵喵送交訴外人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附設動物醫院(以下簡稱臺大動物醫院)進行驗屍結果,喵喵係死於敗血症所引起之呼吸窘迫,足見該疏失與喵喵之死亡顯有因果關係

(五)對於中華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111年11月20日委託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

⒈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為獸醫業務之發展、維

護各地獸醫師公會權益及提升獸醫界之社會地位而設立,且經費收入更來自於各地獸醫師公會繳納之會費,自然難以期待其能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進行鑑定。

⒉被告醫院曾多次在臉書官方帳號上張貼之文章表示其有提

供24小時醫護照護服務,更稱其具有「一般内外科」、「高壓氧治療」、「急重症加護」、「中醫藥診治」,自然會使飼主產生被告醫院具較充足設備、得提供較好服務之期待,而系爭鑑定報告竟稱被告動物醫院未在廣告上聲稱自己是24小時急診動物醫院、其外觀僅有寫動物醫院,因此僅需以一般動物醫院之標準進行審查之認定顯與事 實不符。

⒊在喵喵住院期間,因見喵喵病況況遲未起色,原告曾多次

欲找被告討論病情,惟被告皆以看診繁忙為由,而讓原告常常在診間外白白等候;且 就喵喵之病況,被告醫院亦未完整說明。

⒋系爭鑑定報告已明確認定依獸醫師之臨床醫療常規,無論

在動物有嚴重貧血,抑或出現白細胞數值上升之症狀,除了進行血液學檢查和血液生化分析外,醫院尚需進行X光、超音波等影像學檢查,以釐清可能之病因。然喵喵在109年12月1日出現貧血、白細胞數值上升等症狀,被告醫院不但從未在住院期間對喵喵進行X光檢查;且超音波檢查亦是原告自12月1日起百般要求後卻皆未為之,而係原告從12月2日下午一直到12月3日凌晨皆在醫院等候、請求被告醫院進行檢查後,被告醫院才基於對脾臟狀況之懷疑,而僅對脾臟為檢查,且後續並未持續以X光、超音波檢查追蹤喵喵之病況。由此可見,被告醫院不但早已延誤醫療時程,此在飼主要求下才被動配合,且亦不全面之處置更與系爭鑑定報告所謂之醫療常規不符,然系爭鑑定報告卻稱被告醫院已經執行了多數醫師皆會執行之診斷行為,應屬前後矛盾。

⒌就喵喵貧血症狀之治療,系爭鑑定報告雖稱被告醫院既已

建議輸血、給予造血針,應已符合醫療常規,然依作出系爭鑑定報告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譚大倫獸醫師、副秘書長翁伯源編著之「小動物輸液學」即已明確指出:「輸血需要注意的事項和輸液方面有許多是

相同的,就如同使用晶體溶液或膠體溶液一樣,血液製品主要不是使用在治療疾病,而是給予病畜支持療法來矯正不足或失調直到動物潛在的疾病被治癒為止」,可見無論輸血、給予造血針皆僅係支持療法,重點仍應係找到導致貧血之病因並予以治療,被告醫院皆未為之,自有疏失。

⒍系爭鑑定報告稱「本會認為,被告未即時發現菌血症,並

無過失,因為多數醫師處於相同之情況時(在懷疑虛弱貧血的病患疑似有胰臟炎時),並不會去積極進行組織採樣與細菌培養,除非真的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感染之情形發生,例如透過超音波檢查下發現胰臟組織有壞死性組織或是膿瘍灶 ,否則就不會積極對於胰臟進行採樣和細菌培養 」、「必須衡量飼主的經濟能力,不可能恣意將所有的可能性都一一進行檢驗」,惟此意見不但亦可佐證被告醫院確實有未即時對喵喵進行超音波檢查之違失外,其稱多數醫師皆不會進行上開檢查之說詞,不但與訴外人小花動物醫院之見解不符,亦與其他獸醫師之處置不同。

⒎系爭鑑定報告雖稱「原證19的照片中,確實紅血球呈現 串

錢樣,然而串錢樣之血球代表之意義並不只有免疫系 統紊亂,在貓咪進行第二次輸血時亦有可能出現此等現象」,惟尚有其他獸醫師在社群軟體臉書「CLinPathDiagnostic service臨床病理診斷中心」粉絲專頁上發文指出辨識紅血球呈串錢現象亦或凝集現象對於後續診斷及治療至關重要,且可透過將紅血球滴上生理食鹽水後,是否會散開來判斷,被告醫院未如此測試即妄下定論,顯然影響後續醫療判斷而有疏失。此外,系爭鑑定報告業已指出:「本案中,被告獸醫師對於六隻血貓捐獻者進行血液交叉比對試驗)配對後,皆出現串錢樣,對獸醫師而言最直接的意義是,系爭動物在如此低的血容比下,又無血可輸之情形,因為系爭動物本身疾病之狀況,導致無法輸血或是輸了血液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排斥反應時,獸醫師都應該告知飼主此種狀況下,動物痊癒機會很低,且隨時有生命危險。本會認為,若當獸醫師有盡到此種告知義務 時,獸醫師於此情況下,應可謂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然由兩造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醫院從未就血液配對結果對原告為上開說明,其已未盡告知義務,而有疏失,甚 為明顯。

⒏系爭鑑定報告前稱:「有些動物醫院對於院內住院動物,

會經常性給予抗生素來避免此種院內感染發生。」,後謂:「以往國内動物醫院所謂經驗性給予抗生素的『醫療常規』,本會認為也有慢慢改變觀念之必要性」,更可見縱然依醫療常規,被告醫院有相當義務存在,鑑定報告仍會棄該常規而不顧,尋理由為其開脫,其立場偏頗可見一斑。

(六)被告上開醫療疏失,被告對喵喵之醫療行為時有遲誤之情形,且喵喵之菌血症更可能係因被告醫院設施配置不佳而於院内感染,足見被告顯未提供可合理期待之醫療服務,自屬可歸責於其之不完全給付,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 1條之規定負擔懲罰性違約金。

(七)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得請求之項目、金額如下:

⒈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給付之醫療費用訂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

被告提供之動物醫療服務屬不完全給付,原告即無給付醫療費用之義務,而得請求返還已給付之醫療費用。原告於109年12月1日至9日就醫而繳納訂金5,000元,自得請求返還。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因被告過失侵害原告對於喵喵之所有權,原告除得請求喵喵之價值利益外,尚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且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兩造身份、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喵喵係原告自100年起收養,直自108年5月起才因步入高齡,開始出現腎臟方面之疾病。僅管喵喵每日皆須服用心臟及腎臟藥品、保健食品等,每兩週便須至被告醫院定期回診,後期更因患有胰臟炎而需每日施打兩次針劑,此不但需耗費原告相當之心力及就醫之費用,然原告不但無怨無悔,更會主動蒐集相關文獻、資料並與獸醫師討論,只冀求喵喵能接受妥善之治療並安度晚年。又被告係新竹少數有夜間急診並提供24小時住院照護之醫院,原告飼養之犬隻過去亦曾因急性胰臟炎至被告醫院就診並痊癒,故原告對被告有相當之信賴。然而,原告對喵喵之關愛及對被告之信賴最終卻沒有換得應有之結果,竟反倒讓喵喵死於被告之醫療疏失之下。此外,被告採取之消極、被動醫療行為,每每讓原告因眼睁睁看著喵喵病況日益惡化,卻束手無策。是以,考量原告飼養喵喵所投入之成本、勞力、心血,以及與喵喵近10年生活互動所產生之情感連結及親密關係,應認被告以過失侵害原告之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

因被告提供之醫療服務過失造成原告受有10萬元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原告應得向其請求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即10萬元。

(八)並於本院聲明:被告給付原告2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喵喵為13歲(相當於人類年齡68歲)之高齡貓,且有肝臟腫瘤、腎衰竭、胰臟炎等病史,109年12月1日至9日原告攜喵喵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之過程及被告獸醫師所為之醫療處置如下:

⒈109年12月1日喵喵回診,原告主訴喵喵食慾普通至低下 ,

被告獸醫師先為喵喵進行基礎生理徵象檢查均正常,經聽診亦無明顯異常狀況,遂接著安排進行常規之胰臟炎指數追蹤,因抽血時被告獸醫師警覺性地發現喵喵血液有變稀狀況,故建議並安排追蹤全血球計數,嗣檢查結果發現喵喵有嚴重貧血,又同時建議及安排基礎肝腎贍體液生化指數跟電解質監測,發現喵喵電解質失衡(鉀離子低下),評估喵喵為胰臟炎復發,因胰臟炎發生於老貓易生命危險,必須先針對胰臟炎進行治療,被告醫師遂建議喵喵住院治療,並明確告知原告喵喵之病況及喵喵目前或將來可能會出現胰臟炎引起之DIC,亦不排除發生原有腎臟病之毒素慢性破壞。是日被告獸醫師除安排上開檢査及住院外,亦積極地針對喵喵之胰臟炎治療,並針對任何可能之原因繼發出來的DIC進行預防性控制。依照獸醫學及臨床常規,胰臟炎之治療係以支持性治療為主,首重患者體力與器官機能維持,進而達到自體復癒,故

被告獸醫師亦先採支持性治療,密切監控喵喵生命徵象。

⒉109年12月2日除監控喵喵生命徵象、給予sandostatin、持

續輸液矯正蛋白分率及電解質,以支持性治療胰臟炎 外,被告獸醫師繼續進行血液檢查追蹤,發現喵喵紅血 球無明顯提升,被告獸醫師透過顯微鏡檢查,喵喵之血 液自我大小交叉配對直接呈現血球串錢反應,表示喵喵本身存在嚴重免疫系統紊亂問題,考量造成喵喵血液相不穩定之因素應與現存之胰臟炎及腎衰竭病史有關,當日喵喵亦有嘔吐症狀,且執行血液配對失敗,故按獸醫學臨床常規,被告獸醫師仍採取上開支持性治療胰臟炎,同

時給予紅血球生成素(EPO),並以不增加喵喵身體額外負擔之方式,使用類固醇用藥Dexamethasone,盡可能地平衡喵喵體内之免疫機制、預防性控制可能出現DIC。⒊109年12月3日被告獸醫師持續監控喵喵生理徵象並進行 血

液及生化檢查追蹤,可見離子有部分矯正、血球部分 提升,參考脾臟超音波檢查結果影像及EP0之施打,後續 血檢可見喵喵之骨髓仍有努力造血,此時應持續壓制喵 喵過激之自體凝集狀況,遂針對胰臟炎部分仍給予sandostatin藥物並續採支持性治療,且維持Dexamethasone給 藥。

⒋109年12月4日追蹤喵喵之血液及生化檢查,喵喵之胰臟 炎

指數已有下降,故被告獸醫師除持續以支持性方式治 療胰臟炎、給予sandostatin外,亦為快速矯正血液失序 而再次嘗試輸血前應行之血液配對,惟血液配對仍舊失敗,無法進行輸血。為此,被告獸醫師亦依獸醫學普遍建議之營養支持治療,加開甲狀腺(T4)、鈣磷粉、維生素B

1、葉酸 維生素B12、鐵劑等營養方面用藥。⒌109年12月5日追蹤血液檢查,喵喵之紅血球已有明顯回 升

,飼料20顆亦可完食,惟因仍有嘔吐之症狀,故被告 獸醫師繼續給予喵喵Sandostatin藥物、以支持性治療喵喵之胰臟炎,並給予紅血球生成素((EP0)。

⒍109年12月6日被告獸醫師持續為喵喵進行血液及生化檢 查

追蹤,雖紅血球數下降、相關離子及體液指數再度不 平衡,惟喵喵之體溫、心律、呼吸率、血壓、瞳孔反射 等生理徵象均仍在正常範圍,故被告獸醫師仍維持支持 性治療胰臟炎,繼續使用Sandostatin藥物。該日晚上,原告向被告醫院要求要將喵喵自行帶回家觀察進食及至 其他醫院外診,被告亦予以尊重並向原告告知依喵喵現 身體病況,隨意出院、變動環境,會對喵喵之身體造成 負擔及提高感染風險,故喵喵於是日晚上自被告醫院出 院,由原告自行帶回。

⒎109年12月7日晚上7時45分許,原告再次攜喵喵回被告醫

院接受住院治療,入院時,值班獸醫師立刻為喵喵進行生理及血液檢查、胰臟炎指數追蹤,發現短短1日外診,喵喵體重大幅下降200g,且進行入院問診時,原告曾向值班獸醫師表示喵喵外診期間有至小花動物醫院就診並進行尿液檢查、超音波檢查,但尚待尿液培養結果,且超音波檢查結果「並沒有什麼新發現」、「與被告獸醫師先前檢查之結果差不多、胰臟的影像顯示比較亮」,小

花動物醫院就胰臟炎之認知與被告獸醫師觀點相似等語,並希望繼續依照被告獸醫師原先之處置方式讓喵喵接受治療,故值班獸醫師方安排喵喵住院。又考量喵喵為重症患貓,短短一日外出體重驟減200g,且存在外出造成之感染風險,與因外出變動環境、奔波易生貓緊迫反應,造成免疫力低之危險,故被告醫院係安排喵喵住在加護病房,密切監控喵喵之病況。

⒏109年12月8日凌晨12時許,被告醫院有給予喵喵乾飼料 及

腎罐兩盤,在小夜班值人員下班前,喵喵有主動進食 ,吃掉部分乾飼料且將碗内之腎罐完食,並無立即裝設 鼻胃管之必要,同日中午被告獸醫師亦為喵喵進行人為 灌食,喵喵有順利進食,並告知原告,當時原告亦認同 此項處置。另外被告獸醫師亦有繼續為喵喵進行血液及 生化檢查追蹤,並以支持性治療胰臟炎並維持使用原類 固醇用藥,且給予紅血球生成素(EP0),又考量小花動 物醫院已在進行尿液培養,被告獸醫師遂與原告討論,由被告醫院這邊同時進行血液培養,評估菌血症之可能性,原告亦同意此處置措施,被告獸醫師遂將喵喵血液檢體送請百衛動物疾病檢測中心進行血液培養,在無報告明確顯示喵喵已發生細菌感染、無法明確對症投藥之情形下,故該日被告獸醫師仍向原告建議暫不施打抗生素,避免額外增加用藥後副作用。

⒐109年12月9日喵喵在支持性治療、使用Sandostatin藥物

下,胰臟炎指數趨於穩定,在飲食方面,該日上午被告醫

院亦定時給予喵喵灌食營養補給,而喵喵之心律、呼吸率、血壓等生命徵象尚在正常範圍内。該日下午許,原告表示其有自行徵詢其他醫院之獸醫師認定喵喵病況為腎盂炎並建議給予抗生素,故希望被告獸醫師可以提前經驗給藥,直接給予喵喵針對腎盂炎之抗生素用藥,但被告獸醫師明確告知原告在無報告明確顯示喵喵已發生細

菌感染或有腎盂炎之情形下,並不建議對喵喵增加抗生素用藥,額外增加藥物副作用之風險,原告仍強力要求對喵喵施用抗生素,基於醫療自主權之尊重,被告獸醫師考量喵喵當時肝指數尚屬良好,尚可使用肝代謝之抗生素Metronidazole,遂在原告要求及同意下,於是日13時52分為苗喵安排注射Metronidazole。嗣於16時許因喵喵稍早有胃液抽出,被告獸醫師隨即為喵喵調整飲食,改

以溫熱水稀釋、針筒慢推分次灌食方式協助喵喵進食。於 18時許原告帶來自備之icu腸胃奶及營養膏交由被告醫院 為喵喵灌食,灌食完喵喵亦進入休息,於19時25分進行 體溫追蹤時,住院醫師發現喵喵休克,立即為喵喵進行 急救,惟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死亡。

(二)本件喵喵有胰臟炎病史,近3個月內胰臟炎指數控制情況不穩,12月1日回診主訴食慾低下,當日基礎生理徵象檢查正常(未達SIRS狀態),血檢結果有嚴重貧血、白血球數量上昇,電解質失衡(鉀離子低下)等情況,與胰臟炎會有厭食、食慾不振或低下、貧血、白血球上昇、脫水、電解質不平衡等臨床症狀相符,暨嚴重貧血之患者白血球數值通常易會偏高(並非白血球數值高就代表有感染),且喵喵在被告醫院住院期間(12月1日至12月6日晚上出院前、12月7日晚上19時45分至12月9日),亦無泌尿道系統症狀,更無膀胱炎會有之尿頻、排尿困難、尿淋漓、血尿和排尿痛苦等臨床表現,故被告綜合上情,評估喵喵為胰臟炎復發,而非菌血症,乃符合醫療常規之判斷。再者,菌血症在臨床上表現可能是白血球數偏低或偏高,且若依照小花動物醫院12月10日尿液檢查結果為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為一種格蘭氏陰性細菌,貓有格蘭氏陰性細菌之感染時,血檢結果白血球數值應為偏低(而非過高),故縱然12月10日尿液檢查結果為大腸桿菌,亦僅代表喵喵在12月7日外診期間尿檢時體內有大腸桿菌,並無法證明系爭住院期間喵喵之白血球系列數值升高與大腸桿菌有關,更無法證明在住院期間喵喵已發生全身性感染、炎症、急性細菌感染等菌血症症狀。

(三)另外,原告固以系爭臺大病理診斷報告主張喵喵應係死於敗血症所引發之呼吸窘迫,此死亡結果與被告疏失未及時發現喵喵已患有菌血症並予以治療有關云云。系爭臺大病理診斷報告係以喵喵心臟内之雞脂樣凝血塊(chicken fa

t like clot in heart)及中心鬱血性肝病變(centralcongestive hepatopatho1ogy)作為支持其推測喵喵處於敗血和嚴重虚弱狀態之理由云云,惟雞脂樣凝血塊是常見之正常死後變化,亦即死後發生血管内凝血塊並非死前之凝血塊,並無法據此推測喵喵之死因為敗血症或嚴重虚弱狀態;又中心鬱血性肝病變是一種由於心臟輸出衰竭或其他心因性缺損導致中央靜脈壓升高而引起慢性、被動性肝臟組織鬱(充)血的表現機制,縱然喵喵有此現象,亦僅能表示喵喵有循環障礙問題,而喵喵有心肌肥大、肝臟團塊問題(此為兩造於系爭住院前已知悉),在心輸出偏差之慢性傷害下,固有可能發生肝臟的慢性鬱血性病變,惟由此病變是無法認定喵喵死因係敗血症或嚴重虛弱狀態,是以,系爭臺大病理診斷報告内容明顯有誤,且報告最終結論亦無明確提及喵喵係細菌感染致死。

(四)喵喵住院期間,被告醫院每日監測喵喵生理徵象且幾乎是每日皆為喵喵安排血液檢查、追蹤血檢結果,喵喵之體溫、心跳、呼吸速率皆在正常範圍內,並不符合獸醫臨床上判斷病貓處於全身性炎症反應徵候群(SIRS)狀態之標準,亦未明確出現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症狀,且自喵喵12月1日入院起,被告獸醫師即密切注意可能出現之DIC,並為預防控制可能出現之DIC而有給予Dexamethasone藥物。

(五)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已給付醫療費用訂金5,000元,為原告就診本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又寵物貓喵喵之性質屬於民法上之「物」,故縱然喵喵死亡與被告醫療疏失行為有關(被告否認有疏失及因果關係),乃屬物之毁損,並非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及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該精神慰撫金損害1倍之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顯於法無據。

(六)並於本院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於109年12月1日攜喵喵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住院至109年12月6日,原告將喵喵帶離醫院,於109年12月7日返回醫院繼續住院治療,於109年12月13日死亡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開期間對於喵喵所為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本院囑託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被告醫院於前開期間所為之醫療行為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為鑑定,前開鑑定機關參照法律學說討論之幾種參考之標準:⑴醫療常規(醫療慣例)說⑵理性醫師標準說⑶醫療水準說⑷醫療臨床指引內容,並歸納下列幾點,對於獸醫師醫療行為評價:⒈醫師注意義務標準;⒉被告動物醫院定位;⒊動物醫院配備使否充足,是否有因人力不足或是獸醫醫療機構配置經驗不足之人員卻又無盡監督責任所導致過失;⒋醫院設備是否足夠治療喵喵疾病,如無設備時,是否有第一時間告知飼主並提供轉診資訊;⒌多數獸醫師在此等客觀環境與狀況下,是否亦會採取相同之檢查、治療措施;⒍未即時發現「喵喵」患有菌血症是否有過失;⒎導致貓咪出現貧血症狀之原因是否包含紅細胞寄生蟲、免疫介導破壞、瀰漫性血管内血液凝固症、慢性炎症等諸多因素,故於「喵喵」在 109年12月1日出現貧血症狀時,依獸醫學之醫療常規是否應進行貓反轉錄病毒篩檢、骨髓檢查、庫氏檢驗、X 光檢查以及凝血功能檢查來找出病因;⒏依「喵喵」在109年12月7日於小花動物醫院所拍攝之腹腔超音波照片【原證25】,是否由膀胱有飄浮内容物等情可知,「喵喵」有泌尿道感染之情形,且應已持續一定期間;⒐被告鄭銘賢即大福小幸動物醫院醫療判斷、處置是否有誤: ⑴依被告在109年12月4日為「喵喵」所拍攝之血液檢查照片(前呈原證19),「喵喵」紅血球列所呈現串錢模樣是否與免疫系統紊亂,而使免疫球蛋白附著於紅血球之表面,而導致紅血球出現凝集現象(Agglutination)?⑵當被告懷疑「喵喵」出現DIC症狀時,依獸醫之醫療常規(前呈原證20),是否應對「喵喵」之體溫、心律、呼吸頻率、白細胞(leukocytes)、桿狀核粒細胞(band neutrophils)進行監測?並因DIC症狀的出現為動態的過程,故須每日定期追蹤凝血酶原時間(PT)、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進行D-D雙合試驗(D-dimer)、血小板計數(platelet count),以評估D IC症狀的進展以及處於何種時期,並採取不同之醫療方式,經鑑定機關就本院檢送之相關資料及兩造提供資料,認定結果為:「(一)本會認為寵物喵喵於109年12月1日有出現貧血症狀。相關檢查及治療敘述如下。本會認為被告鄭銘賢即大福小幸動物醫院對於喵喵所為之檢查、治療符合醫療常規,理由如下:⒈被告動物醫院於當天即有著手於輸血之動作與準備,此種行為在面對嚴重貧血之動物下,屬於應為之積極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⒉輸血前被告動物醫院亦有進行血液交又比對試驗,至於輸血後也有進行常規性的生理數值監測並有防止輸血不良反應之藥物給予,亦符合醫療常規。(二)依被告於109年12月4日為寵物喵喵拍攝血液檢查照片,喵喵紅血球列所呈現串錢模樣之原因,回答同上述,故不再贅述。(三)就寵物喵喵於被告動物醫院時之症狀,依獸醫之醫療常規,被告是否有應對寵物喵喵之體溫、心律、呼吸頻率、白細胞、桿狀核粒細胞進行監測?是否須每日定期追蹤凝血酶原時間、部分凝血酶原時間進行D-D雙核(合)試驗、血小板計數,以評估喵症狀進展,並依其進展應進行何種治療?本會回答已在上述進行鑑定,故不再贅述。」等情,有鑑定機關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對於喵喵所為之醫療行為,並未違反上開標準,而無過失。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醫療常規,尚屬無據。

(三)至原告對於鑑定報告指摘:⒈原告主張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為獸醫業務之

發展、維護各地獸醫師公會權益及提升獸醫界之社會地位而設立,且經費收入更來自於各地獸醫師公會繳納之會費,自然難以期待其能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進行鑑定,為臆測之詞,難以採信。

⒉其餘指摘內容,或係節錄他獸醫師著作、或原告認被告對

於原告建議醫療行為、檢查未回應而為指摘、或轉述他院獸醫師談話內容,或就鑑定報告書某一段論述予以評論,該指摘內容均未對鑑定報告內容有何違反法規或標準,顯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被告對於喵喵醫療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其提供服務亦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原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懲罰性違約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