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代 理 人 邱紹祐相 對 人即 原 告 張佑銘代 理 人 黃晨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開庭筆錄、書狀、錄音檔(閱覽卷宗部分另由本院准許在案),為明瞭前項事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證物,請求指定日期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竹勞簡8號請求給付勞資等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