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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小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13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被 告 彭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