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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小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24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被 告 陳皓琪(歿)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係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8年1月21日已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