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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小字第 6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60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被 告 宋燿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