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614號原 告 蕭涵
吳依萱許善妮 住○○市○○區○○里0鄰○○00號 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純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周昕儒 住○○市○區○○路00巷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純萍」記載,應更正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純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