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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小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614號原 告 蕭涵

吳依萱許善妮 住○○市○○區○○里0鄰○○00號 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純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周昕儒 住○○市○區○○路00巷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純萍」記載,應更正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純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