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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小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711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張文棟被 告 劉宏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