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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竹建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原 告 陳柏雲被 告 黃學淵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承攬坐落苗栗縣○○鎮○○路00號房屋設計,乃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而將其中之拆除、泥作及油漆工程委由被告施作。嗣因工程嚴重落後,兩造遂終止承攬契約,而於109年12月21日切割結算,經結算後,被告尚應返還原告溢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0,500元,並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應分別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2月8日、110年3月15日、110年4月15日各給付27,500元,各期如逾期達4天時,將一併全額追回。詎被告自第1期款迄今已逾4日仍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僅以對支付命令異議,而提出異議狀略以:伊於系爭廠商工程切割單所為簽章及所書寫之文字,全係出於原告之脅迫而為,伊以異議狀之送達作為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又若有溢收工程款之情事,原告於約定完工日即110年2月9日前無故終止承攬契約,致被告受有損害,原告自應賠償被告損失約15萬元,被告主張抵銷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定有明文。又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屬於創設;否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應認僅有認定之效力。當事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給付,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993號、84年度台上字第62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7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兩造合意終止承攬契約,經切割結算後,被告尚應返還原告110,500元,並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0元,且應分別於109年12月28日、110年2月8日、110年3月15日、110年4月15日各給付27,500元,各期如逾期達4天時,將一併全額追回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廠商工程切割單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顯然兩造係就終止承攬契約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成立之和解,核係屬認定性之和解,兩造自均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並使原告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被告辯稱原告無故終止承攬契約,致被告受有損害,原告應賠償被告損失約15萬元,被告主張抵銷云云,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和解契約之約定給付原告110,000元,即非無據。

(二)被告異議狀雖辯稱伊於系爭廠商工程切割單所為簽章及所書寫之文字,全係出於原告之脅迫而為,伊以異議狀之送達作為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云云。然被告並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準備書狀聲明證據為舉證,自應逕受不利之認定。況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錄音光碟及譯文,亦難認被告係受原告之脅迫而簽署工程切割單,是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信。

(三)綜上,原告依兩造間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