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被上訴人 廖美妹訴訟代理人 翁瑞淡
翁健祥被上訴人 葉佳蓉
劉錦榮翁嘉琳
葉芷葳
翁徐茶妹翁仁鐘
翁秀金翁嘉賢翁嘉苓
翁大展翁瑞宏翁仁智張翁玉妹賴翁灶妹
翁厚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