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林元興訴訟代理人 林旻保
謝國允律師複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壬水被上訴人 蔡政哲
姜逸軒
鄭錦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